【整理撰文●台灣國際資訊整合聯盟協會‧李紹迪】
今年5月底,美國聯邦陪審團以合理使用為理由,判定Google 對 Oracle 並未有侵權使用著作權利的關係,因此讓Google有可能省下了高達台幣3千億的賠償費用。由於科技進步和閱讀載體改變,舊時著作權法可能已經不合時宜,也讓圖書館等單位在業務執行上面對模擬兩可或是窒礙難行的窘境。有鑑於此,世界各國也紛紛展開著作權法的翻修工作。
以美國為例,於日前(6月7日)就著作權法中關於圖書館與檔案館豁免條款部分提出修正草案,包括對檔案副本的處理、公開取閱、第三方資源的加入等各議題,將依據現行科技進展與實務狀況提出大規模的修法。
而以往常被外界批評不注重知識產權的中國政府,也於今年5月19-20日在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和北京大學圖書館主辦下,展開了首屆中國合理使用周活動,落實年初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對於”加強保護與利用”的要求。
觀察首屆中國合理使用周活動的安排,包括知識產權了對於合理使用的基礎認識、圖書館著作權限制與例外、著作開放授權以及數據應用的權益等四大議題。
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知識產權專員羅嬌博士在“著作權法與信息服務”報告中對合理使用進行的基礎法律知識的講解,認為著作權法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創新,手段是保護智力勞動,如何判斷是否侵利,要看爭訴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當事人是否擁有著作權、行為是否涉及侵權,以及有無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限制;關鍵是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並就圖書館業務上遇到的著作權侵權與合理使用問題,如圖書館文獻傳遞、館際互借、長期保存、資料與文本挖掘、大規模數位化、處理孤兒作品等進行案例講解。
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黃國彬博士則在“圖書館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情況,說明合理使用制度是為開展公共服務所提供的理論基礎,是針對著作權法對專有權利的過度保護、商業合同中的列舉式服務的無形限制、技術保護措施溢出合理的權益範疇等的博弈過程。並以圖書館可適用的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定義與邊界、基本體系、發展動態,以及主要國家關於圖書館可適用的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類型與規定等提供說明。
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開放獲取專員趙昆華講解“開放版權許可協議”時,則強調資訊自由有其代價,為平衡信息自由與產權保護,而產生的適用於內容、適用於軟件、適用於數據的各類開放許可協議,有其不同細節。她介紹了各種新型授權模式是如何在開放獲取運動和開放科學中逐步產生,以及在應用開放版權授權合約的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中國科學院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崗位教授、文獻情報中心科技信息政策研究諮詢與服務團隊負責人顧立平博士則以“數據權益- 超越開放獲取的邊界”為題,指出開放獲取支持人們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不受差別對待地訪問知識信息,但是這有兩個層次的界限:一是閱讀性的使用不等同於機械可讀技術的應用,如數據和文本挖掘;二是國家安全、商業和隱私等。需要數據權益管理來平衡各方權益主體,面向從數據共享轉型開放數據的發展戰略和社會需求。
不管是著作權法的先驅國家如美國,或是終於開始加強注重知識產權的中國,對於合理使用的議題均展開了重新調整或建立共識的工作。我國經濟部智財局在今年年初也開始展開了著作權法的大翻修,草案中除了將碩博士論文強制公開意見納入之外,也以條列的方式明訂數項”合理使用”的原則,譬如MOOCs等遠距教學課程教材對他人著作使用的放寬。關於調整圖書館利用館藏的「合理使用」規定也提請民眾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參與討論,並預定6月提出法案以進入立法程序。正值修法此時的我們,或許更需要密切注意,並依據我們的專業為修正條文提出具備學理專業與實務可執行的修正方向。
參考文獻
Section 108: Draft revision of the library and archives exceptions in U.S. copyright law。(2016。June 7).
今年5月底,美國聯邦陪審團以合理使用為理由,判定Google 對 Oracle 並未有侵權使用著作權利的關係,因此讓Google有可能省下了高達台幣3千億的賠償費用。由於科技進步和閱讀載體改變,舊時著作權法可能已經不合時宜,也讓圖書館等單位在業務執行上面對模擬兩可或是窒礙難行的窘境。有鑑於此,世界各國也紛紛展開著作權法的翻修工作。
以美國為例,於日前(6月7日)就著作權法中關於圖書館與檔案館豁免條款部分提出修正草案,包括對檔案副本的處理、公開取閱、第三方資源的加入等各議題,將依據現行科技進展與實務狀況提出大規模的修法。
而以往常被外界批評不注重知識產權的中國政府,也於今年5月19-20日在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和北京大學圖書館主辦下,展開了首屆中國合理使用周活動,落實年初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對於”加強保護與利用”的要求。
觀察首屆中國合理使用周活動的安排,包括知識產權了對於合理使用的基礎認識、圖書館著作權限制與例外、著作開放授權以及數據應用的權益等四大議題。
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知識產權專員羅嬌博士在“著作權法與信息服務”報告中對合理使用進行的基礎法律知識的講解,認為著作權法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創新,手段是保護智力勞動,如何判斷是否侵利,要看爭訴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當事人是否擁有著作權、行為是否涉及侵權,以及有無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限制;關鍵是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並就圖書館業務上遇到的著作權侵權與合理使用問題,如圖書館文獻傳遞、館際互借、長期保存、資料與文本挖掘、大規模數位化、處理孤兒作品等進行案例講解。
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黃國彬博士則在“圖書館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情況,說明合理使用制度是為開展公共服務所提供的理論基礎,是針對著作權法對專有權利的過度保護、商業合同中的列舉式服務的無形限制、技術保護措施溢出合理的權益範疇等的博弈過程。並以圖書館可適用的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定義與邊界、基本體系、發展動態,以及主要國家關於圖書館可適用的著作權限制與例外的類型與規定等提供說明。
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開放獲取專員趙昆華講解“開放版權許可協議”時,則強調資訊自由有其代價,為平衡信息自由與產權保護,而產生的適用於內容、適用於軟件、適用於數據的各類開放許可協議,有其不同細節。她介紹了各種新型授權模式是如何在開放獲取運動和開放科學中逐步產生,以及在應用開放版權授權合約的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中國科學院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崗位教授、文獻情報中心科技信息政策研究諮詢與服務團隊負責人顧立平博士則以“數據權益- 超越開放獲取的邊界”為題,指出開放獲取支持人們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不受差別對待地訪問知識信息,但是這有兩個層次的界限:一是閱讀性的使用不等同於機械可讀技術的應用,如數據和文本挖掘;二是國家安全、商業和隱私等。需要數據權益管理來平衡各方權益主體,面向從數據共享轉型開放數據的發展戰略和社會需求。
不管是著作權法的先驅國家如美國,或是終於開始加強注重知識產權的中國,對於合理使用的議題均展開了重新調整或建立共識的工作。我國經濟部智財局在今年年初也開始展開了著作權法的大翻修,草案中除了將碩博士論文強制公開意見納入之外,也以條列的方式明訂數項”合理使用”的原則,譬如MOOCs等遠距教學課程教材對他人著作使用的放寬。關於調整圖書館利用館藏的「合理使用」規定也提請民眾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參與討論,並預定6月提出法案以進入立法程序。正值修法此時的我們,或許更需要密切注意,並依據我們的專業為修正條文提出具備學理專業與實務可執行的修正方向。
參考文獻
Section 108: Draft revision of the library and archives exceptions in U.S. copyright law。(2016。June 7).
李昭安(2016。May 4). 著作權法修正 碩博士論文強制公開。
林誠夏. (2016). Oracle 與 google 的官司裡的「合理使用」是什麼?. Retrieved May 31, 2016, from http://www.bnext.com.tw/column/view/id/39754
羅嬌. (2016). 著作權法律基礎與信息服務. 2016年中國合理使用週, 北京大學圖書館.
羅嬌, & 顧立平. (2016). 2016年中國合理使用週成功在京舉辦
趙昆華. 開放版權許可協議:意義,類型,用途. 2016年中國合理使用周, 北京大學圖書館.
院文獻情報中心成功舉辦“首屆中國合理使用周”活動. (2016). Retrieved May 25, 2016, from http://www.las.cas.cn/xwzx/zhxw/201605/t20160525_4610380.html
顧立平. (2016). 數據權益:跨越開放獲取的邊界. 2016年中國合理使用週, 北京大學圖書館.
黃國彬. (2016). 圖書館可適用的著作權例外. 2016中國合理使用周, 北京大學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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